Or

Google Continue with Google

Trademark

Case Study

China

Taiwan

兩隻老虎的對決:從「百威小老虎」涉侵權「我不是胖虎」案看中台兩地 IP 的版權保護

Daisy Lai

Daisy Lai  |  July 27, 2026

兩隻老虎的對決:從「百威小老虎」涉侵權「我不是胖虎」案看中台兩地 IP 的版權保護

近年來,隨著文創產業的蓬勃發展,知識產權(IP)形象已成為巨大的商機,形成獨特的潮玩經濟和IP熱浪,然而,隨之而來的抄襲與版權爭議也層出不窮。2021 年,台灣知名公眾人物許允樂與台灣知名服飾品牌「MO-BO」(米果服飾開發有限公司,下稱米果服飾)聯名推出「百威小老虎」系列服飾與貼紙商品。隨後,該系列圖像被質疑高度抄襲中國大陸人氣漫畫家「不二馬大叔」(馬千里)所創作的頂流文創 IP「我不是胖虎」。這起案件引發了兩岸文創界與法律界的高度關注。歷經長達近 5 年的跨海司法訴訟,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於 2026 年作出更一審判決,為這場兩隻老虎的侵權之爭定下了關鍵的法律基調。


案件背景與核心爭議

本案起源於 2021 年 8 月,擁有「我不是胖虎」台灣地區專屬授權的「品曄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品曄文創)發現,米果服飾在其網店公開販售由許允樂(當時名為許瑋坪)所提供的「百威小老虎」圖像商品。原告品曄文創比對後認為,該圖像在體態、面部表情、紋路等特徵上與「我不是胖虎」中的小老虎圖像高度近似,進而向法院提起著作權侵權訴訟,要求損害賠償。

隨著案件進入司法程序,雙方在法庭上的核心爭議主要聚焦於以下三大方面:

  1. 著作權保護適格性:被告許允樂及米果服飾主張「我不是胖虎」的圖像不具備台灣著作權法所保護的美術著作適格性,並質疑原告的著作權登記文件。

  2. 專屬授權人之訴訟資格:原告品曄文創被被告質疑是否在台灣依法取得有效的「專屬被授權人」地位,從而有權獨立提起訴訟並請求損害賠償。

  3. 實質近似與接觸可能:被告的「百威小老虎」圖像與原告的「我不是胖虎」小老虎是否構成著作權法上的「實質近似」,且被告在創作前是否有「接觸」原告作品的可能。


案件及知識產權分析

針對上述核心爭議,可從以下幾個層面進行深度剖析:

1. 著作權的成立與原創性認定

法院首先確認了「我不是胖虎」系列作品,原創者不二馬大叔將兇猛的東北虎轉化為忠厚、圓滾、憨態可掬的「大貓」形象,具備足夠的「原始性」與「創作性」,屬於台灣著作權法保障的美術著作。雖然被告質疑其登記文件,但法院基於原創者在微博等網絡平台公開發表的歷程與時間戳記,認定其著作權人身分與著作權成立無誤。

2. 侵權判斷的雙重標準:接觸可能性與實質近似

在著作權侵權判定中,台灣法院一貫採取「接觸」與「實質近似」的雙重檢驗標準:

  • 接觸可能性:「我不是胖虎」自 2017 年誕生以來便在兩岸網路社群爆紅,屬於兩岸三地極具知名度的頂流 IP。被告作為文創與服飾產業從業者,不可能沒接觸過該IP,所以台灣法院認為被告具有極高的機會在網路上接觸到該作品。

  • 實質近似:法官經比對後指出,「百威小老虎」和「我不是胖虎」的圖像高度相似,例如端坐體態,身體及額頭斑紋,眼睛位置,甚至脚掌造型都雷同。這種重疊已超越了「獨立創作」產生的偶然巧合。一、二審及更一審法院最終均突破了這一關卡,認定兩者構成實質近似,被告的行為屬於未經授權的重製與改作。

3. 專屬授權的法律攻防

本案在訴訟後期(如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期間)曾遭遇「專屬被授權人資格」的嚴格挑戰。在台灣著作權法體制下,僅有「專屬被授權人」才能排他地享有著作財產權,並得以自己的名義提起侵權訴訟。被告曾以此質疑原告品曄文創的訴訟資格。然而,最終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認定原告的專屬授權鏈結完整,原告每一步授權清楚的書面契約,跨海授權書及公司證明文件,具備法律效力,且合約條款文字完全符合台灣法理上的「專屬授權」定義。所以原告有權利行使訴訟資格。這段關於「專屬授權法律攻防」的內容非常核心,案件精準地切中了台灣著作權訴訟中常見的訴訟資格焦點。

4. 判決結果與法律責任

最終,法院更一審認定被告許允樂及米果服飾確實侵害了「我不是胖虎」的著作權。法院判決被告須連帶賠償原告新台幣 40 萬元及法定利息,並且必須銷毀所有相關的侵權商品,由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案件對版權保護的意義

這起著作權侵權案件,歷經近 5 年的跨海司法纏訟,最終在 2026 年由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一審斷定,判定原告品曄文創勝訴。這場兩隻老虎的法庭對決,在版權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實務與法律發展上,具備以下四大里程碑式的重大意義:

確立跨海 IP 維權的「標準示範鏈結」

過去大陸 IP 來台灣維權,最常在第一關就因為「文件不齊」或「資格不符」被法院直接駁回。本案向所有跨境文創業者展示了標準的維權流程。從原創者的確權、中國大陸公證處的公證、台灣海基會的驗證,到最後「專屬授權」合約的精準法律條文,本案的勝訴證明了只要兩岸法律文件鏈結完整,跨海版權在台灣司法體系下同樣能獲得百分之百的實質保護。

給「翻玩、二創」敲響玩火自焚的警鐘

許多文創品牌或網紅常抱持僥倖心態,認為只要把別人的熱門 IP 稍微改一下線條、換個名字(例如胖虎變成小老虎),就可以宣稱是「翻玩」或「獨立創作」來販售。台灣法院在此案中,利用「接觸可能性」與「實質近似」雙重標準進行嚴格審查。法官直接指出,圓潤身形、微皺的眉宇、大大的雙眼等神情特徵高度重疊,已超越偶然巧合。這項判決明確界定了「翻玩(二創)」與「抄襲(重製/改作)」的法律紅線,遏止了假借二創之名、行寄生商業利益之實的不良風氣。

實踐著作權保護「不分地域、只看原創」的司法法治

在政治或地緣關係複雜的背景下,外界有時會質疑跨海版權能否得到公平審判。台灣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並未因為「我不是胖虎」是來自大陸的 IP 而給予不同標準,而是純粹回歸法律,嚴謹保障原創者的智慧結晶。這項判決彰顯了台灣司法在智慧財產權保護上的客觀性、國際化與法治精神,有助於提升兩岸乃至國際文創產業相互授權、健康交流的信任度。

醒品牌商的「全面防禦與風險控管」意識

本案中,除了提供設計的公眾人物外,米果服飾也因上架該商品而成為連帶賠償的被告。這警告了所有服飾品牌與電商平台,「不知情」不能當作免死金牌。品牌在進行聯名或採購設計時,必須建立嚴格的智慧財產權審查機制(IP Due Diligence)。如果沒有做好前置的版權背景調查,一旦踩到侵權紅線,不僅要面臨司法賠償、銷毀所有庫存,更會對品牌商譽造成毀滅性的打擊。


總結

「百威小老虎」侵權案的塵埃落定,為兩岸跨國文創 IP 的維權實務提供了極具價值的司法範例。這場歷時 5 年的訴訟捍衛了原創作者的智慧結晶。如今,文創 IP 的傳播不再受限於地域,台灣法院在此案中展現了對跨海著作權保護的嚴謹態度,明確指出具備高度識別性的視覺 IP 應受到跨地域的法律尊重。對於品牌方與創作者而言,未來在進行商務聯名或圖像設計時,必須進行更嚴格的智慧財產權檢索與版權審查,唯有堅持原創與合法授權,文創產業才能在健全的法治環境下實現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