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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Study

495萬元的教訓:深度剖析「虛擬數字人」技術秘密侵權案中的懲罰性賠償

May 18, 2026

495萬元的教訓:深度剖析「虛擬數字人」技術秘密侵權案中的懲罰性賠償

在人工智能(AI)與新質生產力競速的 2026 年,技術人才的流動已成為企業發展的雙刃劍。廣州知識產權法院於 4 月 21 日宣判的「賽某公司訴德某科技」案,不僅是一場關於虛擬數字人(Digital Human)原始碼的爭奪戰,更是一部關於企業如何透過法律手段守護核心資產的教科書。本案最終判令被告承擔高達 495 萬元的懲罰性賠償,向市場釋放了極其明確的信號:技術剽竊的代價,將遠超其不當獲利。

一、 案情重現:從核心員工集體跳槽到 90% 代碼相似度

1. 蓄謀已久的「掏空式」離職

原告賽某公司是 AI 虛擬數字人領域的領軍企業,其技術已廣泛應用於政務與商業場景。爭議的種子埋下於 2024 年:

  • 關鍵接洽: 被告德某科技曾與賽某公司進行採購磋商,在未能達成合作的情況下,轉而採取了「非常規」手段。

  • 集體跳槽: 2024 年 9 月,賽某公司的 5 名核心研發及高管(包括付某等)集體離職,並迅速入職德某科技。

  • 快速變現: 僅僅兩個月後(2024 年 11 月),德某科技及其子公司便上線了與原告產品高度相似的互動平台。

2. 證據鎖定:90% 的「數位指紋」

賽某公司發現侵權跡象後,果斷進行技術比對。結果顯示,德某科技產品的原始碼、數據庫表結構與原告的相似度竟然超過 90%。這不僅證明了技術的使用,更揭示了被告透過「內網穿透」等非法手段獲取數據的惡意行為。

二、 法律透視:多維度解讀「技術秘密」與「懲罰性賠償」

本案的核心法律爭議在於:涉案信息是否構成「技術秘密」?被告行為是否適用「懲罰性賠償」?

1. 技術秘密的三要素認定(以中國法律為例)

根據中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9 條,受保護的商業秘密(包含技術秘密)必須滿足三點:

  • 秘密性(不為公眾所知悉): 賽某公司的原始碼與數據庫結構並非開源信息,具備非公知性。

  • 價值性(能帶來經濟利益): 虛擬人技術已實現規模化商業應用。

  • 保密性(已採取合理保密措施): 法院認可了賽某公司實施的「分級權限、加密傳輸、私有化部署」等全流程體系。

2. 跨地區法律視角對比

若本案發生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法律適用亦有異曲同工之妙:

  • 香港: 香港並無專門的《商業秘密法》,主要透過「普通法(Common Law)」中的違反保密義務(Breach of Confidence)來處理。法院會審查雇員是否違反了合約中的默示誠信義務。

  • 美國: 依據《聯邦商業秘密保護法》(DTSA)與《統一商業秘密法》(UTSA),若存在惡意(Willful and Malicious)侵權,法院同樣可判處兩倍於補償性賠償的懲罰性賠償金

3. 三倍懲罰性賠償的計算邏輯

法院以原告的預期利益損失 165 萬元為基數,考量被告「主觀惡意深(集體挖人、非法侵入)、情節嚴重(直接搶佔市場)」,最終依法裁定 3 倍懲罰性賠償($165 x 3 = $495 萬元)。這體現了司法實踐中從「補償性」向「威懾性」的轉變。

三、 專家建議:創業者如何築起技術「防火牆」?

本案中,賽某公司之所以能勝訴,關鍵在於其「全流程保密體系」留下了紮實的證據。對於初創企業,建議從以下四個維度防範風險:

1. 建立「三位一體」保密協議

  • 不要只簽一張紙。應包含《勞動合同》中的保密條款、《專項保密協議》以及針對高管的《競業限制協議》。

提醒: 必須依法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該協議方能生效。

2. 技術手段的物理隔離(Digital Trace)

  • 權限最小化: 研發人員僅能接觸其負責模組的代碼,禁止下載全庫原始碼。

  • 行為留痕: 實施內網監控,對異常的代碼導出、內網穿透行為建立實時報警機制(如本案中被告的「電子侵入」便是關鍵證詞)。

3. 離職審計與合規訪談

  • 核心人員離職時,必須進行電腦設備封存審計。

  • 向其宣導法律後果,並要求其書面承諾未帶走任何技術載體,作為日後若發生訴訟時證明其「主觀惡意」的證據。

4. B2B 合作中的「防挖牆角」條款

  • 在與潛在合作夥伴(如本案中的德某科技)進行商務磋商前,必須簽署 NDA(不披露協議)

  • 在 NDA 中明確約定:雙方在磋商期間及結束後一定期限內,不得招攬對方在職員工。


結語

虛擬數字人侵權案的宣判,是新興技術領域的一劑強心針。它告訴所有開發者與企業家:技術創新是昂貴的,但法律保護是堅實的。「拿來主義」在 AI 時代已無容身之處,唯有尊重知識產權,方能支撐企業走得更遠。

法律小筆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 17 條:經營者惡意實施侵犯商業秘密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原告實際損失或被告侵權獲利確定的數額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