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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

2026年9月30日

重點

內容

適用對象

經營廣播電視業或正規劃相關商品、服務及品牌發展的業者。

主要類別

第 38 類、第 41 類、第 35 類

延伸類別

第 9 類、第 35 類、第 37 類、第 38 類、第 39 類、第 41 類

分析前提

本文所指的「廣播電視業」,是以音訊或視訊內容的編排製作為核心,並透過無線、有線或衛星等技術向大眾傳播,藉由廣告投放、頻道經營或訂閱授權獲利的媒體經營模式。本分析聚焦於具備「內容產製」與「播送服務」特徵的機構,不包含純硬體製造商或純電信頻寬提供商。


主要尼斯分類

對於廣播電視業者而言,商標保護重點在於頻道識別度、節目權利歸屬及廣告營收價值。以下是核心註冊類別:

類別

適用情境/為何屬於主要類別

可考慮的商品/服務描述例子

第 38 類

影音訊號之傳輸與播送:廣播電視業的基礎,涵蓋將節目傳送至大眾的行為。

無線電廣播、電視廣播、衛星傳輸、數碼音訊廣播。

第 41 類

節目內容之策劃與製作:保護節目的創意本體與名稱品牌。

廣播及電視節目製作、影視娛樂服務、節目編排。

第 35 類

媒體廣告經營與商業管理:涵蓋核心營收來源的廣告銷售與品牌商業運作。

廣播廣告、電視廣告、為他人進行媒體採購、商業管理諮詢。

類別邊界的關鍵說明

在主要類別中,必須區分「傳輸技術」與「內容本體」。第 38 類保護「訊號發射」服務,對擁有頻道的業者至關重要;第 41 類則保護「節目創意」,對以內容品牌為核心的業者更為重要。此外,現代媒體高度品牌化,第 35 類不僅包含廣告,也涵蓋連鎖加盟與會員管理,是建立商業版圖的關鍵。


可視業務模式延伸的尼斯分類

隨數碼匯流趨勢,業者應根據實際擴張計畫選擇以下延伸類別:

類別

適用情境

可考慮的服務範圍

第 9 類

提供可下載數碼內容

提供可下載的廣播節目、Podcast檔案或官方 App 時。

可下載的廣播節目、電腦應用軟體、數碼媒體播放器。

第 37 類

廣播設備之安裝與維修

提供廣播塔、轉播車等硬體設施的安裝與修理服務。

無線電設備的安裝與修理、通訊設備維修。

第 39 類

轉播設備之物理運輸

涉及大型轉播器材、衛星設備的物流運輸或倉儲管理。

商品的包裝和儲存、運輸經紀、物流服務。

第 42 類

獨立技術平台或軟體研發

自行開發播放平台、串流技術或提供電信技術諮詢時。

電信技術領域的諮詢、網站託管、電腦軟體設計。

第 45 類

版權管理與法律授權

涉及節目版權授權、法律管理或代理發行業務時。

廣播及電視節目版權授權、法律服務、版權管理。


結論

廣播電視業的商標註冊應以第 38、41 及 35 類為核心,並視數碼化程度延伸至第 9、42 或 45 類。商標申請具屬地性且程序複雜,實際指定商品描述與權利範圍仍因申請地官方準則及業務細節而異。提交申請前,建議諮詢專業機構以確保策略嚴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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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Q1 : 節目僅在網路播出,還需註冊第 38 類嗎?

是的。第 38 類涵蓋透過全球網絡進行的音訊與視訊傳輸。只要涉及將數據流傳送給使用者,該類別仍是重要的保護屏障。

Q2 : 已註冊第 41 類,還需要第 35 類嗎?

建議註冊。第 41 類保護內容製作,第 35 類保護廣告經營。由於媒體高度依賴廣告營收,註冊第 35 類能防止他人在廣告領域冒用您的品牌。

Q3 : 提供 Podcast 服務應屬於哪一類?

Podcast 涉及多類:網上串流屬第 38 類,內容製作屬第 41 類,若提供可下載檔案則建議納入第 9 類。

Q4 : 販售印有標誌的周邊商品,主要類別夠用嗎?

不夠。主要類別僅保護媒體服務。販售服飾(第 25 類)或文具(第 16 類)等實體商品,需依具體商品類別另行註冊。

Q5 : 商標註冊後,能在全球防止他人使用相同名稱嗎?

商標具「屬地主義」,在台灣註冊僅在台灣受保護。若涉及跨國傳播,應根據業務觸及的國家分別提出申請。